滙豐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條款及細則
         
1. 服務範圍
  1.1 本行提供或閣下使用服務受本條款及細則規管。此外,除非本行另有同意,否則各不時規管服務所涵蓋的戶口、服務及產品的所有協議、條款及細則繼續適用。就服務而言,如本條款及細則與該等協議、條款及細則有任何不一致,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1.2 本行有權不時指定或更改服務的範圍、程度及其特點而無須事先通知閣下。
2. 提供及使用服務
  2.1 閣下應確保:
    (a) 閣下具備有效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如適用);
    (b) 閣下使用本行不時接納的電訊設備、電訊服務供應商及可接收及閱讀電子通訊的電腦軟件;及
    (c) 閣下在本行記錄中的電郵地址及手提電話號碼時刻保持(i)有效、(ii)最新及(iii)可接收本行發送的電子通訊及任何其他訊息。
  2.2 本行會以本行不時決定的下列(或任何一種)方法向閣下提供各電子通訊:
    (a) 提供至閣下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及
    (b) 以電郵發送至閣下在本行記錄中的電郵地址。
  2.3 就閣下的電訊服務供應商提供與服務相關的電訊設備及服務,閣下須負責支付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
  2.4 如電子結單已提供至閣下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本行無責任但可通知閣下已提供最新的電子結單。本行可以發送訊息至閣下在本行記錄中的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兩者)通知閣下。
  2.5 除非本行另有決定並受限於第2.6及2.7條,如本行按第2.2條向閣下提供電子通訊,本行將不會向閣下提供相應結單或通知書(按情況適用)。
  2.6 在發出電子通訊後,本行可酌情但並無責任按閣下要求以紙張形式提供相應結單或通知書。本行有權就提供相應結單或通知書向閣下收取費用。
  2.7 如本行以電郵發送電子通訊:
    (a) 如本行認為已成功發送至閣下的電郵地址,本行不會重發;
    (b) 如本行認為未能送達閣下,本行可(但無責任)進行下列行動(或任何一項):
      (i) 按本行就重發電子通訊不時設定的程序重發;
      (ii) 按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法通知閣下,而閣下須遵從本行在該通知中的任何指示;
      (iii) 向閣下在本行記錄中的郵寄地址郵寄相應結單或通知書;及
      (iv) 按本行的決定處置上述電子通訊,包括從本行的系統及記錄中刪除或移除該等電子通訊;及
    (c) 該電郵只限單向傳送故閣下不應回覆。
  2.8 向閣下電郵地址發送的每個電子通訊會受密碼保護。閣下可以最新的密碼獲取已發送至閣下電郵地址的電子通訊。
  2.9 (a) 閣下同意適時地小心審閱向閣下提供的所有電子通訊。閣下有責任定期審查閣下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及電郵地址有否收到電子通訊。就每個電子通訊內的記項或交易出現因任何人士冒簽或其他偽造、欺詐、未經授權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的支賬或不當情況,閣下同意從速通知本行。
    (b) 如電子結單中顯示任何指稱的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支賬或不當情況,閣下應(如電子結單是信用卡電子結單)在本行以上列第2.2條所載的方法發出電子結單後60日內或(就所有其他電子結單)在本行以上列第2.2條所載的方法發出電子結單後90日內通知本行。如本行未有在指定期間內收到閣下任何該等通知,(i) 電子結單即被視為正確﹑最終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及(ii)閣下亦會被視為已放棄就該電子結單向本行提出任何反對或採取任何補救方法的任何權利。
  2.10 閣下明白發送至閣下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或以電郵發送的電子通訊只會在本行不時釐定的有限期內提供。本行會定期清除過去於個人網上理財賬戶內的電子通訊,即使閣下未有查看、獲取或儲存該等電子通訊。閣下將不能開啟於24個月前發送至閣下電郵地址的電子通訊所以閣下應在閣下的電訊設備中儲存一份已解密的版本 (例如PDF 形式)作為保留及記錄之用。
  2.11 僅限於以服務為目的,本行向閣下授予一項非專屬許可,准許閣下使用任何本行用以提供服務而使用的軟件。本行亦可為本行不時決定的其他目的向閣下授予許可。閣下同意不會對任何該等軟件或准許任何其他人士對任何該等軟件進行反滙編、拆解、複製、修改或逆向工程。
  2.12 (a) 存放於閣下的網上理財賬戶的電子通訊,將在存放於閣下的網上理財賬戶時被視為已送達閣下。
    (b) 以電郵向閣下發送或重發(如適用)的所有電子通訊,均在本行記錄顯示已發送或重發時視為已送達閣下。
  2.13 除非本行另有指定,在閣下已選擇或本行已指定按服務向閣下提供某類別、級別或組別的電子通訊後,就本行可向閣下提供或閣下日後可使用並屬該類別、級別或組別的一切戶口、服務及產品的相關電子通訊,本行會將該等電子通訊納入服務內。本行不會為此另行通知閣下。
  2.14 本行可聘用任何人士支援服務,包括任何電訊服務供應商或其他獨立服務供應商。該人士並不是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亦跟本行無合作、合夥、聯營或其他關係。本行概不負責因或有關該人士的任何作為或遺漏而引致閣下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質的任何法律行動、索償、損失、損害或債務。
  2.15 如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對閣下作出要約或游說登記任何服務或產品屬違法,閣下不應將(a)電子通訊、(b)電郵附函或(c)連附於(a)或(b)的任何超連結內的任何資料或訊息視為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內就登記任何服務或產品的要約或游說。
  2.16 閣下確認因服務或與之有關而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於所有相關時間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閣下同意就資料的任何更改(以本行接納的方式)從速通知本行。
  2.17 如戶口由兩名或以上人士以聯名方式維持,或服務或產品是向兩名或以上人士提供,閣下使用(包括申請)服務:(a)即使就戶口、服務或產品向本行指定不同的簽署安排,閣下任何人士可單獨操作服務,及(b)閣下各人均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
3. 保安
  3.1 閣下明白並接納提供電子通訊的方式可能涉及的所有風險。該等風險包括電子通訊可能被攔截、監控、修改、干預或未經閣下授權向他人披露。
  3.2 閣下須對閣下的電訊設備的保安負責。閣下必須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獲取任何機密資料,包括向閣下的電訊設備發送的電子通訊。
  3.3 閣下必須把密碼及其他保安資料保密。閣下亦必須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為欺詐意圖使用密碼、其他保安資料及電郵地址。
  3.4 閣下應不時更改密碼以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為欺詐意圖獲取向閣下電郵地址發送的電子通訊。
  3.5 閣下切勿回應提供閣下的密碼、戶口、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的要求,即使該要求看似是由本行發送。本行絕不會提出該等要求。
  3.6 閣下切勿跟隨載於電子通訊的網站地址或超連結,在屏幕上提供閣下的戶口資料或個人資料。本行認可的所有網站地址及超連結只供閣下參考,本行不會要求閣下透過該等方式提供資料。
  3.7 閣下應檢查電子通訊發送人的電郵地址或網站地址,以確保電子通訊屬真確及由本行發送。
  3.8 如(a)閣下未能收取、獲取或閱讀任何電子通訊,或(b)在收取、獲取或閱讀本行發出的任何電子通訊時出現任何延誤或任何其他問題,閣下必須從速以本行不時接納的方式通知本行。
  3.9 如有任何事宜可能影響本行向閣下提供或閣下使用服務,閣下必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本行不時接納的方式通知本行。該等事宜包括下列(或任何一項):
    (a) 如閣下知道或懷疑任何人士知道閣下的密碼或個人網上理財賬戶登入資料;
    (b) 如閣下知道或懷疑任何人士未經授權使用閣下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電郵地址、電子通訊或閣下用以收取電子通訊的任何電訊設備;
    (c) 如閣下更改電郵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
    (d) 如閣下的互聯網或電訊服務或設備因任何原因已被或將會被暫停或終止;及
    (e) 如任何電郵、電子通訊、網站超連結或閣下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出現不正常情况。
4. 本行責任的限制
  4.1 因或有關下列(或任何一種)情況而產生令閣下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但第4.2條所載則除外:
    (a) 因任何原因未有或延遲提供電子通訊(包括因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故障或錯誤);
    (b) 電子通訊中任何錯誤或遺漏;
    (c) 任何機密資料被披露;
    (d) 因或有關閣下使用服務而引致閣下的資料、軟件、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有任何損失或損害;及
    (e)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服務。
  4.2 如證實第4.1條所載的任何事件是因(a)本行、(b)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或(c)本行的職員或僱員或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職員或僱員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則本行會就直接及純因該等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而閣下招致或蒙受的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任何損失及損害負責。
  4.3 本行向閣下提供的任何服務出現任何干擾、延誤或失誤(不論屬全面或局部),如屬於本行或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況造成,則本行無須對閣下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
5. 閣下的彌償
  5.1 就因或有關下列(或其中任何一種)情況而引致(i)本行、(ii)本行的代理及代名人及(iii)本行的職員及僱員及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職員及僱員可能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法律行動、訴訟及索償(不論由本行或彼等提出,或對本行或彼等提出),及所有損失、損害及合理的成本及開支,閣下均須對本行及彼等作出彌償,但第5.2條所載則除外:
    (a) 因任何原因未有或延遲提供電子通訊(包括因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故障或錯誤);
    (b) 電子通訊中有任何錯誤或遺漏;
    (c) 任何機密資料被披露;
    (d) 因或有關閣下使用服務而引致閣下的資料、軟件、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有任何損失或損害;及
    (e)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服務。
    即使服務或本條款及細則被終止後,本彌償仍繼續有效。
  5.2 如第5.1條所載的任何法律行動、訴訟、索償、損失、損害或款項,證實是因(a)本行、(b)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或(c)本行的職員或僱員或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職員或僱員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閣下無須在第5.1條下就直接及純粹因該等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致的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該等法律行動、訴訟、索償、損失、損害或款項負責。
6. 費用及收費
  6.1 本行有權在向閣下發出合理通知後就服務收取費用及收費。
  6.2 閣下授權本行從閣下的戶口扣除有關服務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而無須另行通知閣下。
7. 暫停及終止服務
  7.1 閣下可按本行可不時接納的方式隨時終止服務。
  7.2 本行有權無須通知並以任何原因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務。
  7.3 在不限制或削弱第7.2條的效力的情況下,如本行有理由相信(i)閣下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電郵地址或向閣下發送的電子通訊的保安出現不完善情況,或(ii) 電子通訊不能再透過閣下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或電郵地址送達閣下,本行可暫停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務,而無須通知閣下。在此情況下,本行會按照本行不時適用的程序把該等電子通訊郵寄至閣下的郵寄地址,直至以電子方式發送恢復為止。
  7.4 任何服務的暫停或終止不影響閣下與本行之間於暫停或終止日期前各自的責任及權利。
8. 更改條款
  本行有權透過通知不時更改本條款及細則(包括費用及收費)。本行可在本行的範圍內公開張貼通知或以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閣下。如本行在更改本條款及細則的生效日期前仍未收到閣下的通知在該更改的生效日期前終止服務,閣下即受有關更改約束。
9. 放棄及採取補救方法的權利
  本行未有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採取補救方法的權利,並不會構成本行放棄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採取補救方法的權利,而本行行使任何一項或部分的權利、權力或採取補救方法的權利,亦不會排除本行行使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權利、權力或採取補救方法的權利。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採取補救方法的權利應被視為除法律下授予本行外,本行可享有額外及累積的權利、權力或採取補救方法的權利。
10. 通訊
  10.1 除非本行另有指定,否則在下列情況下,閣下即被視為已收到本行給閣下的任何通訊:
    (a) (如以專人派遞)在專人派遞或置放該通訊於閣下最後以書面通知的地址之時;
    (b) (如以郵寄方式發出)在本行向上述地址郵寄該通訊後48小時(如屬香港地址)或七日(如屬香港境外地址);
    (c) (如以傳真方式發出)緊隨本行向閣下最後以書面通知的傳真號碼傳真該通訊後;
    (d) (如以電郵方式發出)緊隨本行向閣下最後以書面通知的電郵地址電郵該通訊後;或
    (e) (如在個人網上理財賬戶提供)緊隨本行把該通訊提供至閣下於本行維持的個人網上理財賬戶後。
  10.2 閣下向本行發送的通訊將被視為於本行實際收到通訊當日收到。
11. 直接促銷
  如本行獲得閣下同意或不反對或法律另有許可,本行可不時於服務內包括或以電子通訊發送有關本行、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及特選第三者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推廣資料。
12. 部分無效
  如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條文屬於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他條文保持全面有效,不受該等不合法性、無效性或不能強制執行性影響。
13. 第三者權利
  除閣下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4. 管轄法律及版本
  14.1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
  14.2 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中文版本僅供參考。
15. 管轄權
  15.1 閣下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有管轄權。
  15.2 本條款及細則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
定義
戶口指閣下在本行開立的戶口。
通知書指本行就任何本行提供的戶口、服務或產品而不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書、報告、確認書、收據、記錄、認收書、通知、訊息或通訊,並註明為通知書,但不包括結單。
電子通知書指本行就服務不時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通知書。
電子通訊指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書(或兩者)。
電子結單指本行就服務不時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結單。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密碼指為獲取發送至閣下電郵地址的電子通訊而不時由本行或閣下設定的密碼。.
人士包括個人、獨資經營、合夥、商號、公司、法團或非法團團體。
個人網上理財賬戶指滙豐網上理財服務存有的閣下個人資料詳情。透過個人網上理財賬戶閣下可在輸入個人登入身分証明資料後進入及閲覽閣下戶口、進行戶口交易及使用其他服務。
服務指本行可按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結單指本行就任何本行提供的戶口、服務或產品而不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結單、報告、確認書、收據、記錄、認收書、通知、訊息或通訊,並註明為結單,但不包括通知書。
電訊設備 包括手提電話、手提電腦、桌面個人電腦、掌上型電腦、個人數碼助理及任何其他電子媒體或設備。
本行、本行的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中一號,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獲註冊為註冊機構,CE編號為AAA523,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閣下閣下的指獲提供服務的各位人士,及如文義允許包括獲閣下授權發出有關服務的指示的任何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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